close
標題:

地上物權如何爭取

發問:

您好,如題,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屋齡大約5-60年了,是我阿公的爸爸的年代就一直住到現在的平房,我們是第四代了,最近因為要做市地重劃,所以,政府機關今天派人員進行地上物的評估。但是遇到許多問題,請專家們幫個忙,解決我們疑問。感激大盡:)1.土地是建地,是登記叔叔的名字。2.自從76年阿公去世之後,家中的水、電、電話、垃圾清運費都是我爸爸在付,戶口名簿也都是爸爸的名字,直到80幾年,分家之後... 顯示更多 您好, 如題, 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屋齡大約5-60年了,是我阿公的爸爸的年代就一直住到現在的平房,我們是第四代了,最近因為要做市地重劃,所以,政府機關今天派人員進行地上物的評估。但是遇到許多問題,請專家們幫個忙,解決我們疑問。感激大盡:) 1.土地是建地,是登記叔叔的名字。 2.自從76年阿公去世之後,家中的水、電、電話、垃圾清運費都是我爸爸在付,戶口名簿也都是爸爸的名字,直到80幾年,分家之後 叔叔才分擔部份的電力(另外裝表)。旁邊的田地一直也都是爸爸在耕作,直到分家止,而且最近那個敗家的把農田給賣了。剩這塊房屋上的建地。 3.目前我們是各住一半,浴室、神明廳、廚房是共用,我們各自有各自的房間。有在前年拍的空拍照片 4.或是,現在去登記"時效地上物權"還有機會嗎? 5.今天官員們說,叫我們自己去開協調庭。這個...是我們提,還是叔叔提?不提的話,會有什麼影響,難道就全部歸他了嗎?或是他也領不到呢? 爸爸是家中長子,對祖庴有著密不可分的感情在裡頭,很希望爭取到這項地上權補助,是否有什麼方法可行呢?

最佳解答:

aa.jpg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基本上土地不是您父親的名字.地上物的權狀應當也不是您父親的名字.就算您和家人都有在使用.也不可能爭取到房子或土地的所有權. 房地買賣看的都只有所有權人.地攻事務所看的也是所有權人.所以只好道德規勸看您的叔叔如何處理. 以下是我去網路上查的一點資料.您可以參考看看 如土地被佔有逾20年,對方可有權向地政機關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民法第772條)。因此,最好先寄存證信函,終止其被佔有之時效。如日後對方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時,才有證據(存證信函)可憑。 1.儘速寄出存證信函,聲明對方之行為已屬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所有權之行使),要求限期拆屋還地,拆除費用並應由對方全數負擔。(詳見民法第765條、767條) 2.向當地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課檢舉,對方之建築物,係屬違建,請求當局拆屋。 3.如對方逾期仍未拆屋還地,就只有上法院一途了。 4.對方係屬侵權行為,拆屋還地本屬其所應為,無須賠償對方之建築物之損失。 <民法> 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或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或其占有為他人侵奪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 之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第 772 條 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一、可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二、依您內文所示,您既是該土地合法所有權人就靜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進行此事,拆屋還地系屬法院判決之強制執行,您無需賠償其違建地上物。

其他解答:550A190B5FC08948
arrow
arrow

    ddhdxb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