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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與扶養關西

發問:

我住在國外已結婚也有小孩。我姐姐在台灣,工作不錯好像還賺蠻多的,今年台灣報稅我姐擅自用我和我兒子的資料聲請扶養......我想請問這樣算不算違法她報稅可以省多少錢

最佳解答:

版大您好 你和您小孩 可能不一樣 目前稅法規定 是未滿20歲 或者 年滿60歲 或者 其他證明足以顯示無生活能力者重重大傷殘 才可以列入被撫養人 因此 您本身 有可能 不會被你姐列入 被撫養人 但是 您小孩如果未滿20歲 在取得小孩父母 也就是您夫妻的切結書後 可以列為他的受撫養人 兩點需要注意 1. 上述切結書 應由您夫妻簽署蓋章後生效 如果您姐冒名偽造 就涉及 偽造文書等罪嫌 2.未滿20歲之受撫養人 目前免稅額是82000,乘上他適用的稅率 就可以知道節稅多少. 目前所得 稅率 關係 如下 99至100年度起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500,000元以下 ×5% -0元= 全年應納稅額500,001元 ~ 1,130,000元 ×12% -35,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1,130,001元 ~ 2,260,000元 ×20% -125,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2,260,001元 ~ 4,230,000元 ×30% -351,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4,230,001元以上 ×40% -774,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 簡單說 目前稅率 有5% 12% 20% 30% 40% 要看你姐姐申報戶口全戶所得的水準來判斷 依照 一個小孩82000免稅額來看 各別乘上以上五種稅率 分別可以節稅 4100 9840 16400 24600 32800 元 以上是粗略的概算 給板大您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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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如果你的小孩住在台灣-且跟你姊姊同住- (或是你的小孩跟你的父母同住-而你姊姊也扶養你的父母) 你姊姊確實可以扶養你的小孩- 免稅額是82000元 稅率是5%就可省下4100元稅金 稅率12%就可省下9840元稅金D4CDE60C03A2F1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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