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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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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收到兩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第一張給付總額假定為7000 扣稅率沒寫 扣繳稅額0 給付淨額7000 第二張給付總額假定為113000 扣稅率沒寫 扣繳稅額0 給付淨額113000 請問要怎麼算??該繳多少?? 又要去哪裡申報,是區公所嗎??是的話又是單位??? 如果現金不夠會從戶頭扣嗎 假設沒錢繳會怎麼樣嗎....... 希望能夠了解大致流程 請不要複製些讓人看不懂的回答

最佳解答:

單身之個人全年薪資所得未達262,000,免繳納綜所稅亦可免申報。 依您所述的情形,您的薪資所得113,000+7,000=120,000不用繳納綜所稅,所以可以不用申報。 所得總額120,000-免稅額82,000-標準扣除額76,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4,000=所得淨額-142,000 101.12.18-101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3,000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已婚】152,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 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500,000 x 5% - 0 = 500,001~1,130,000 x 12% - 35,000 = 1,13,001~2,260,000 x 20% - 125,400 = 2,260,001~4,230,000 x 30% - 351,400 = 4,230,001以上 x 40% - 774,400 = 希望我們上述的答覆~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幫助您找到合適的答案。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使用補充!我們會儘速再為您補充說明。 亦歡迎至下方部落格線上諮詢!我們有專業的服務人員,提供線上立即諮詢服務。

其他解答:D4CDE60C03A2F1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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