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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巷子裡的道路有別的地主幾年後會變成既承道路

發問:

如題, 有人買下了我家巷子底的土地 所以每當他要到他的土地時 必須經過我們家前面的路 (路是我們家的) 如果我們都不去理會他 幾年後這條路會變成"既承道路"??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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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一.現有巷道之前提須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達廿年 以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年12月26日函字,既成巷道通行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廿年。) 二.巷道是否設有路障及舖設保養是否由公所負責等皆為既成道路認定審酌之處.所以只要這條路沒有同意讓公所鋪設柏油或興建水溝.這個便道就不會成為既成道路.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也就是說.這條路必須是很多不特定人出入的才可能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單單鄰地主一人出入使用.屬於民法787條的袋地之通行權而已.也就是.您其實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土地通行的費用的.. 四.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又稱:「所謂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所以.您這塊地不可能因為讓袋地地主出入使用而變成公眾使用的既成道路的..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版主有問題請補充發問.我會很快就回覆.不滿意回答可以移除發問.但請勿讓此發問進入投票的情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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