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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何謂不動產時效取得

發問:

我家座落於別人的私有土地上,我父母親是自民國56年間,就已經在該筆土地上蓋房子,並實際支配這筆土地,至今已逾40餘年之久(有戶政事務所落籍資料以及申請台灣電力公司電表原始資料得以佐證),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從未請求歸還該筆土地,直至日前,突然有一名自稱是受土地所有權人的委託,要求我歸還土地,否則將提起訴訟。 請問 我是否可以主張已時效取得該筆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已逾請求權之時效,拒絕土地所有權人歸還土地之要求。 如果經由訴訟後,法院裁定我必須要歸還土地時,我是否可以要求土地所有權人賠償地上物(房屋等設施)及搬遷等費用。

最佳解答:

1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 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如果土地已登記為他人所有,則沒有所謂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亦沒有所謂逾請求權之時效,隨時得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2民法第722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 ,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於土地所有權人提起訴訟之前 ,依上條規定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 ,才有可能要求補償地上物及搬遷費用。 但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依不當得利,請求支付相當租金之費用。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1-03-27 02:10:02 補充: 2應為第772條才對,在此更正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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