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30買地主蓋的房沒通路可走

發問:

aa.jpg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地主供地給建商建住宅出售,地主已將自己利益取回.而建商將建築物分配為55%公用地與綠地為45% 這45%部份未開發做綠地,可再變更為私有土地嗎? 30年前買房子地主未挪出通路30年後要在拿錢買走路權 (這有合理嗎?

最佳解答:

這並非合理與否--而是法有明文! 民法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此即[袋地通行權]! 您也甭擔心!因為地主依法請求支付償金,自當以法律規範之比率,不能獅子大開口的!換個立場--土地變成[既成道路]地主無法另做他用;且30年未收租金,恐怕早已含恨而終,現在主張收取償金的,恐怕是他兒子喽!至於[這45%部份未開發做綠地,可再變更為私有土地嗎?]這是絕不可能的!因為建築物依法本當留有法定空地;而且既已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公設--又怎能私相授受?

其他解答:BFC66BE0445C3814
arrow
arrow

    ddhdxb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