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報稅急急急]扶養問題
發問:
請問大大~ 1. 我的薪資450000、利息所得10000、保險5000 2.小弟就學 利息所得 5000 3.大弟薪資50000 4.爸爸利息所得60000、薪資150000 5.媽媽 執行業務 450 請問我可以報我爸、媽、弟弟 扶養嗎? (因為他們未超過繳稅額度) 這樣一起報也算是有報稅嗎? 怎麼算比較划的來? 更新: 你母親如97年度只有450元的收入,那你可以申報扶養她(直系尊親屬如年滿60歲當然可申報扶養,如未滿60歲但課稅年度所得額低於免稅額,且非軍教免稅所得者,可視為無謀生能力),樓上的說法是錯的,你父親有所得,不見得你母親就一定要與他合併申報。 所以說:我可以申報我母親嗎?她未滿60歲
最佳解答:
小弟在校就學,只要你父母都不是軍教免稅所得者,在不重複申報扶養下,你可以申報扶養小弟。 大弟必須符合「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且你父母都不是軍教免稅所得者,在不重複申報扶養下,你才可以申報扶養他。(就發文內容而言,尚無法判斷) 你父親如要由你扶養,必須符合「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而你父親被你扶養時就不能扣標準扣除額了。(就發文內容而言,尚無法判斷) 你母親如97年度只有450元的收入,那你可以申報扶養她(直系尊親屬如年滿60歲當然可申報扶養,如未滿60歲但課稅年度所得額低於免稅額,且非軍教免稅所得者,可視為無謀生能力),樓上的說法是錯的,你父親有所得,不見得你母親就一定要與他合併申報。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6145&ctNode=10708 【摘錄】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7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7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待確定大弟及你父親之情況後,才能進一步說明... 2009-05-19 13:28:01 補充: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1337&ctNode=781&mp=1 >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其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應視是否符合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之無謀生能力條件而定。失業無收入、非在學就讀而在補習班補習,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能申報扶養。前揭財政部函規定有關「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2009-05-19 13:28:04 補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 請看最後第三點 2009-05-19 13:29:03 補充: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8945&ctNode=11556 >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
其他解答:
因版大為註明您父母親與大弟的年齡 所以按照字面來看,只有您小弟符合被扶養的資格 大概幫您簡述一下所得稅法扶養親屬的規定:(需符合下述規定才能列報扶養 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需年滿 60 歲者,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限制條件: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無謀生能力: ? 除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77,000。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須檢附之證明文件: 未滿 60 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須檢附醫師證明。 扶養同胞兄弟姊妹:需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你只能申報你的小弟,其他人都不行唷! 大弟有薪資就要自己申報. 爸爸有薪資就需與媽媽夫妻合併申報. 2009-05-19 17:13:33 補充: 夫妻只要一方有收入,就得要合併申報,你不能單獨扶養你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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