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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物權新修法第 772 條

發問:

請問,在民法769、770裡面不是有規定時效取得只限定未登記的不動產嗎?可是在新修正的民法772後段又加了....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是指已登記也可以適用時效取得規定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769、770是不是和772有衝突到了呢? 請各位賢明的大大幫小弟解答一下吧~~謝謝~~ 更新: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exam-law/article/view?aid=17 .

最佳解答:

民 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時效取得,例如地上權等之時效取得,已登記之不動產亦準用 理由:土地要有所有權登記才可以登記地上權,時效取得地上權當然要是已登記之土地才可以~ 從土地登記實務去瞭解,比較能清楚其中之法理! 民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770: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769與770指所有權之時效取得,應以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 民772指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如地上權),其時效取得,不限於未登之不動產,已登記的也可以~ 歡迎至敝站一遊

其他解答:

自己看立法理由第2項,主要是因為60年台上4195號判例承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他人未登記土地為限,所以增訂該部分! 對新法有疑問直接看立法理由就好,要考法律科目不是只看修正的法條,理由也要看!BFC66BE0445C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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