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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下列法律關係牽涉哪些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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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分割為A、B兩部分,並將緊臨公路之A部分出售予乙,而B部分則與公路無適當之連絡。惟甲將B部分授與丙使用收益,甲遂與乙約定不通行A部分土地通往公路。嗣乙將A部分土地再出售予丁、授與丁使用收益,丁又將該A部分授與戊使用收益。倘若甲嗣又將B部分售予己,試問己得否通行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假設前例係於乙先授與庚使用收益,嗣由庚與丙約定不通行A部分土地通往公路後始由乙將A部分出售予丁,倘若甲嗣又將B部分售予己,則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不須祥解,只需告知各行為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牽涉條文即可 謝謝~

最佳解答: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民法第七百九十條(土地之禁止侵入與例外)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版大所提錯綜複雜之關係,當事人如何主張自身之權益? 以簡單之方式論述之 就是B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收益之人 可以依民法第787條至790條之規定,主張其有袋地通行之權利 不管B地前手與A地之權利人如何約定 都不能剝奪B地後來取得權益之人之袋地通行之權利 也就是己仍然有袋地通行權利可以主張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其他解答:21B0D0B6014B25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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