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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之順位及稅賦...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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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奶奶前些日子過世, 生前與娘家有一塊麒麟地(是否共有不太清楚), 父親與其7個兄弟姐妹協議拋棄繼承, 但我想繼承,而我這一代加我共有4個孫子、2個孫女, 姑姑的子女也就是我的表哥、表姊,但有一些已移民國外, 想問一下, 1、我的繼承順位為何, 2、而現今這塊土地被我奶奶那邊的娘家作為收費停車場使用, 那是不是可以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用地免徵遺產稅 及其他稅賦, 3、爾後又會有什麼稅賦產生呢? 4、如果為共同共有是否可以和奶奶娘家那邊分割,又會有什麼 稅賦產生呢?

最佳解答:

1.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土地登記規則120: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土地是你奶奶的名字嗎?你爺爺還活著嗎?假設是你奶奶的名字,由爺爺和你父親與其7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為公同共有。不用別人同意也不用協議。 爺爺不在的話,全部由你父親與其7個兄弟姐妹繼承。 但你說他們都拋棄,依民法順位,再來就輪到孫子們依照民法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全部由孫子共同繼承,只要部分的人去辦就可以了,不用在國外的孫子都回國。但是要有父你親與其7個兄弟姐妹「全部」都同意拋棄的證明 法條的說法叫做「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證明文件」 2你很用功,知道都市計畫法,但是那條是說公共設施「保留地」, 不是說現在已經作為公共設施了,雖然座停車場使用,但也可能不是政府編定的保留地,是不是保留地,很簡單,以後會被政府徵收拿去蓋高鐵蓋公設的就是。如果是的話,免徵遺產稅。 地價稅還有優惠,甚至不用繳地價稅. 3不管是不是保留地,都要繳地價稅,蓋有房子還要繳房屋稅 但是如果是保留地,在政府徵收「前」,賣給任何人都不用增值稅。 土地稅法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4分割遺產很麻煩,要協議分割,協議就是全體繼承人(共有人)同意,叫協議 表哥表姊在國外,可能不太理你。 第二條路就是上法院請求判決分割,只是要花不少錢代書費,法院的費用 而且你說是畸零地,畸零地就是很小塊的地,還要分割...... 你判決分割或協議分割,會產生分割契稅,而免繳遺產稅(不管是不是保留地) 2008-05-26 16:57:53 補充: 4打太快了更正如下:產生分割契稅,而免繳增值稅(不管是不是保留地), 至於遺產稅,超過免稅額779萬,還有你爸爸共7個兄弟姊妹每人可以扣45萬45*7 喪葬費用111萬, 779+45*7+111萬 那塊土地有超過這個價錢,才繳得到遺產稅。 爺爺還在的話可以扣再445萬。

其他解答:

您好~ 根據您的問題分成下列幾點回答: 1.你奶奶的兒女們均拋棄繼承,又你爺爺也不在的話,你和你那一代孫字輩的人,同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2.土地若作為收費停車場使用,屬於私人營業用地,並非為公共用地,所以仍有遺產稅負的課徵。 3.若繼承該土地繼續做收費停車場使用,土地有地價稅,而收費營業部份有其他所得相關稅負,如綜所稅。 4.若為共同共有土地分割,若在協議分割後與原持分面積相等,不會有土地相關稅負的產生。 若您還有進一步的信託相關問題也歡迎到這裡留言~ http://www.horwath.com.tw/200701-WMQA.aspD4CDE60C03A2F1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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