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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捐贈金錢給公益團體

發問:

請問捐贈金錢給家附近的公益團體,但此團體還在立案中 所以捐贈僅能開立一般憑證,若我想抵扣稅的話 可以請他們附「印花稅」給我嗎???還有其他的單據可以讓我報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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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益團體因尚未取得合法立案文號,所以當年度不能申報扣除。以後如辦妥立案登記後,您可以再更正申報書追認扣除。 個人綜所稅分為列舉扣除額申報及標準扣除額申報,二者擇一有利申報,捐贈是屬於列舉扣除額,相關列舉扣除額請參考如下說明。 捐贈收據應將受贈團體的核准設立文號載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該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和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個人對籌備中的公益機關團體之捐贈,是否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個人對籌備中的機關團體所為之捐贈,因該機關團體尚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故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及同法第11條第4項的規定不合,尚不得列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惟上述機關團體嗣後如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時,仍准按實際捐贈年度,依法按捐贈追認其扣除額。 101.12.18-101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3,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已婚】152,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 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 (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500,000 x 5% - 0 = 500,001~1,130,000 x 12% - 35,000 = 1,13,001~2,260,000 x 20% - 125,400 = 2,260,001~4,230,000 x 30% - 351,400 = 4,230,001以上 x 40% - 774,400 =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希望我們上述的答覆~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幫助您找到合適的答案。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使用補充!我們會儘速再為您補充說明。 亦歡迎至下方部落格線上諮詢!我們有專業的服務人員,提供 線上立即諮詢服務。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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