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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財產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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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一下.. 我阿公目前身題不太好..一是不太情楚..因我們有一些財產上ㄉ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目前住ㄉ房子明子原本是我阿公ㄉ名子.. 我想請問一下因我們現在住ㄉ這間房子 我阿公有說過這間要給我公公ㄉ..後面不知為何會變成我姑姑她老公ㄉ名子. 我如果打字跟我阿公說明這間房子一定要留給我公公ㄉ話..請我阿公簽名加蓋手應ㄉ話..他在法律上這個有效ㄇ..

最佳解答:

愚見供參: 基本上,版主應該先去確定, 題目中的那間房子,到底是在誰的名下? 因為不動產是屬登記制, 換言之,登記是誰的?就是誰的財產! 如果房子不是版主祖父的,那祖父就算遺囑交待,也是無意義! 此外,題目的名詞要寫清清 題中的公公與版主的祖父是什麼關係? 父子?親家?翁婿? 因為這關係題中的"公公"是否是版主祖父的法定繼承人? 如果不是,那就是屬遺贈~~~ 此外,依版主內容所提的遺囑方式,合為民法所定義的"代筆遺囑" 但代筆遺囑有法律的限定條件,並不是像版主所言方式處理就可以有效。 而且還需考量是否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簡述相關法條供參: 民法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民法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其他解答:21B0D0B6014B25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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